因宣誓風波觸發議員被取消資格(DQ)的案件,最新一宗因申請人「甩轆」,法庭拒絕補交訟費保證金而擱置。回想今次DQ風暴,追源溯始是去年十月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宣誓辱華風波,引發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就《基本法》的宣誓條文釋法,既然宣誓的法律規定框架已擺在眼前,入稟挑戰議員資格的案件如雨後春筍,一發不可收拾。
政府方面,去年底再入稟覆核社民連梁國雄、香港眾志羅冠聰、自決派劉小麗及姚松炎四人的議員資格,多名市民亦各自開出DQ議員清單,當中或有重複,合計應有近二十人在「視線範圍」之內。
值得關注的是,DQ風暴結果有一個共通點,就是只有政府兩度入稟的案件才獲勝訴,前後DQ六人,包括游梁二人、梁國雄等四人。由此觀之,始終政府在資源及法律理據上較有保證及穩妥,相反,多名市民入稟都有「甩漏」,有人自行申請撤銷或申請暫緩,有人更連挑戰議員的名字都張冠李戴,實在貽笑大方。
DQ風暴的結果反映政府律政部門有其權威性,但換轉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有關部門不作為或予人放軟手腳的印象,就會是「天與地」的局面,被外界炮轟至體無完膚。
律政部門被指不作為,最為人熟悉的例子肯定是二○一四年的違法佔領行動,為何佔中發生至今近三年,只有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九名佔中搞手被檢控,大批佔中搞手仍然「未落鑊」?
誠然,佔中的影響及後遺症一直在發酵,政界一直要求有關方面訂定清晰的時間表及路線圖,但為何至今仍是「交白卷」?而DQ風暴一役,政府律政部門可以「快狠準」,這實在予人無限聯想及比較空間。正所謂「為官避事平生恥」,這實在值得為官者特別是捍衞法治的高官反思其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