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大學男生光顧一名自稱已十七歲的「援交」女童,要求女童與他共浴和口交,但其實女童只得十三歲,男生事後被控非禮罪,前年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獲裁判官信納他真誠相信女童已滿十六歲為由,裁定他脫罪。不過,律政司提出上訴,指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被告的辯護理由,而根據案例,非禮罪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不能以不知情作免責辯護。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廣池昨頒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將被告定罪,並在聽取被告求情後判刑。
廿四歲被告蔡偉麟,當時報稱在港大理學院修讀統計學三年級。被告被控於二○一四年八月四日,在油麻地某賓館內非禮十三歲女事主X。蔡經審訊後,於一五年六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陳廣池接納律政司所指,認為在了解非禮罪的法律條文和歷史後,可見立法機關是特意不將被告對受害人年齡的認知,加入成為明文的免責辯護;終審法院在類似案例中亦指明,非禮罪的立法原意是以保護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若以「不知情」來開脫,並不合理。
陳官認同非禮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在此情況下,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知道或相信受害人是未滿十六歲,加上法例上受害人亦不能同意讓被告對她作出非禮行為,故此認為被告是干犯了非禮罪。
案件編號:HCMA 62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