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督察庭上拍照罰$600

【本報訊】患精神病多年的四十三歲男海關督察方富邦(圓圖),去年九月當街發難摑男途人一巴及出言恐嚇,他今年四月在東區法院被裁定普通襲擊及刑事恐嚇兩罪成立,判監一個月,現正保釋等候上訴。惟他在該案審訊的休庭期間,涉嫌用手機在庭上拍攝再惹官非,遭票控一項在法庭內拍照罪。被告方富邦昨於東區法院認罪,裁判官考慮他初犯,判罰六百元。

傳票控罪指被告在四月廿日於東區法院的第七庭內,拍攝案中外聘女主控官黎安妮的背面,並於同日下午將相片上載其社交網站。被告昨自行求情指,當日是想研究法庭內的錄音儀器,照片構圖是以錄音儀這死物為主題,並非想拍攝主控官,又指是在休庭期間拍攝。惟裁判官反駁指,法庭內全程都不能拍攝,否則記者也在小休時影相,所設定的制度便無意義。

案件編號:ESS 1962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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