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醉酒駕駛前科的辣蟹店男東主,在停牌令屆滿後短短八個月,再犯醉駕並釀成奪命車禍。東主去年五月駕車途經油麻地警署外時,迎面撞倒正推着木頭車的七旬果欄苦力,傷者被送院搶救最終不治,肇事東主被捕後揭發他體內酒精濃度是法例的三倍。被告昨於區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醉駕兩罪,法官嚴斥他明知自己醉酒,便不應駕車,酒精影響其判斷能力和駕駛技術,在事件中奪去無辜性命,遂判他入獄兩年半及停牌五年。
有五項案底的四十二歲被告李家強,被控於去年五月十四日在油麻地危駕,導致七十六歲男子朱勇明死亡;而他當時的呼氣酒精比例是一百毫升呼氣中有六十五微克酒精,超過法例限制的廿二微克。被告之前曾因醉駕罪,於一三年九月被判入獄六星期但准緩刑十八個月,同時停牌廿四個月。
辯方昨求情時透露,被告原經營一間辣蟹燒烤食店,他在食店內身兼多職,烹調、買貨和招待客人都親力親為,以供養家中妻子和兩名兒子。惟在港經營小店不易,其店亦於去年七月結業。辯方又指,案發前有客人力邀被告暢飲,他為留住客人才依言飲酒,卻因此令案中死者喪命。被告深感後悔,承諾以後不再駕駛。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醉酒後便不應駕駛,但他選擇開車。法官又認為被告本應有足夠時間和距離去避開死者,但因酒精影響他的判斷能力和駕駛技術,因而奪去無辜生命。
案發於去年五月十四日清晨五時許,被告駕車至油麻地警署外,撞倒正推木頭車送生果的死者,被告之後向巡邏的交通警員求助,死者送院後不足一小時死亡。
被告曾向警員表示,見到死者迎面而來,遂響號,但死者未有停下,私家車和木頭車便碰撞。被告之後進行酒精呼氣測試,證實他超標。
案件編號:DCCC 115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