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集團旗下的《蘋果日報》遭香港脊醫學會會長陳顯強民事控告誹謗案,昨於區院續審時,原告一方提出,要求被告賠償共一百萬元,當中包括八十萬元一般性賠償及廿萬元加重性賠償。陳顯強之後作供指,涉案文章被刊登前,有《蘋果》記者到其診所欲「突擊採訪」;而他在街上登車後,又突然有記者伸手進其車內拍攝,他因而感到憤怒,並形容這種採訪方法不文明,感覺難受。他又指雖曾聽聞「《蘋果日報》唔係好好名聲」,惟他對所有傳媒均一視同仁。
原告陳顯強脊醫,被告依次是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時任總編輯張劍虹、《蘋果日報》網頁持有人AD Internet Limited及壹傳媒網站擁有人AtNext Limited。原告指《蘋果日報》在一二年十一月廿六日所登的三篇文章對他誹謗。
陳供稱,在報道刊出前十天,他離開診所前,其下屬Bonnie Ng告知有記者邀約訪問,他因趕着離開,打算遲些才處理。他前往停車場途中,聽見有陌生女子喊「陳醫生」,他為個人安全而不理會。他上車後,有人把相機伸進其車內,不斷向他影相,他感到「好嬲」。他致電下屬查問,得知是《蘋果》記者欲訪問他,他估計是有關他擔任董事的公司事宜。但因他只屬「細股」,故吩咐下屬找大股東處理。
陳續指因當時被追訪的感覺不快,而不想接觸《蘋果日報》。被告律師追問,是否其他報紙採訪陳便會回應,陳笑稱:「雖然聽聞過《蘋果日報》唔係好好名聲」,但他對所有傳媒都是一視同仁,只因當日趕着走才未有回應。
他又指《蘋果》記者用這種方法接觸他,他覺得不開心,感覺難受,「仲要我搵佢(回應)?」他並形容這種採訪方法不文明,「如果規規矩矩問,我會歡迎,我會答;但如果閃縮,令人咁唔開心,我有權唔睬,有權唔覆佢」。
案件編號:DCCC 147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