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佔領金鐘期間,於夏慤道遭人淋潑動物內臟及糞便等髒物。三名涉案男子去年被裁定襲擊黎智英及兩名「佔中糾察」共三項普通襲擊罪成,分別被判監九至十八星期。他們上月向高院原訟庭上訴。法官押後至昨日宣判,駁回三人申請。先前獲准保釋的三人,隨即被收押服刑。
本案三名上訴人為廚師陳國雄(卅一歲)、食肆東主葉永志(四十五歲)及商人李小龍(四十六歲)。其中陳被裁定襲擊「佔中糾察」郭紹傑和柯耀林罪成,判監九星期。葉承認襲擊黎智英,及被裁定襲擊郭紹傑罪成,判監十五星期。李則被裁定襲擊黎智英罪成,判囚十八星期。他們之中只有李小龍要求推翻定罪,但三人均申請減刑。
代表陳、葉兩人的大律師於上訴時,指黎智英在佔領事件中犯了法,其當事人只是提醒黎不要繼續做違法之事,防止罪行繼續發生。當時葉不滿兒子參與佔領,而不去拜祭亡母,才會到金鐘尋子,結果遇上佔領行動始作俑者黎智英,才衝動犯案;陳國雄則是葉的員工,只是到場陪老闆及在出事後協助老闆離開;至於李小龍則只是拍攝現場情況,無證據指他夥同另兩人施襲。不過法官不接納各人上訴論點,決定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 32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