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因為被指支持港獨,在去年的立法會選舉中遭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陳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和新界西的選舉結果,案件在高院經三天聆訊後,昨日審結,法官押後頒發書面判決。代表選舉主任的律師表示,選舉主任有權調查參選人是否真誠地簽署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但法庭不用受選舉主任的決定和理由所約束,即使選舉主任基於錯誤的理由取消陳的參選資格,法庭可因其他理由取消陳的參選資格。
代表陳浩天的律師則指,要參選人簽署該項聲明,只是一項機制,是要參選人受到該項聲明的約束,但選舉主任無權及不應因參選人過往的行為而預先判斷參選人不能真誠地簽署該項聲明,情況好像是在法庭作供的證人,證人在作供前要宣誓將會說出全部事實,但法庭不會因證人過往的行為而預先判斷證人不能真誠地宣誓。
案件編號:HCAL 16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