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犯警署內自殺須審死因

【本報訊】香港法例規定,凡有人在受官方看管時死亡,死因裁判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召開死因研訊,且有關研訊必須有陪審團參與,死因裁判官並會向證人發出傳票,傳召他們出庭作證及呈交文件,而有適當利害關係人士則可由律師代表出庭。

官方看管下喪命 盡快開庭

死因裁判官可以會同五人陪審團,或在沒有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決定是否就幾種情況進行研訊,包括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在可疑情況下死亡等。根據香港法例第504章《死因裁判官條例》第15條,凡有人在受官方看管時死亡,死因裁判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召開死因研訊,死因裁判官須按照第23條選出的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根據本條例進行研訊。另外,條例亦指出,凡有人在受警務人員看管時死亡,或在警務人員履行其職責過程中死亡,死因裁判官可要求警務處處長採取為確保就該宗死亡個案而進行的調查,是在獨立和公正無私的情況下進行所需要的措施。

羈留室疑犯多以自縊尋死

以往曾發生多宗疑犯在警署自殺事件,去年七月涉嫌與西灣河興東邨一宗十六歲女學生遭企圖非禮案有關的疑犯,上庭應訊後還押北角警署等候安排認人程序,詎料後被發現在羈留室內用被單上吊自殺,送院搶救後不治。當時他被發現把被單撕爛成布條,綁在羈留室廁所對上鐵欄上吊,送院搶救後證實死亡;另於一四年二月,一名涉嫌傷人及刑事毀壞的五十一歲男疑犯,在西區警署羈留室扣押時用衣物自縊,警員發現將他解下急救,惟送院搶救後不治。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