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行為失當,於上任前後收取新鴻基地產高層利益案,終審法院昨日就涉案四名被告其中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展開終極上訴聆訊。四人的代表大律師向終院五司陳詞,力陳許仕仁在上任政務司司長前收取八百五十萬元,不能當成公職人員的失當行為;而許在任內做事並無優待新地,控方僅指他「傾向優惠」新地,不足以成為罪行元素,因此該項控罪應予撤銷。四被告的陳詞昨已完成,今天輪到控方回應,預計案件可於今天審結。
本案四名上訴人,包括許仕仁、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新地前執董陳鉅源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其中郭炳江在案中僅此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因此,若他今次上訴成功,便可洗脫所有罪名。至於另三人則另有串謀提供利益罪在身,故就算上訴得直亦只會縮短刑期,將仍需繼續服刑。
代表許仕仁的大律師蔡維邦昨陳詞指,許在就任前收款,不應構成出任公職後的不當行為。代表郭炳江的御用大律師萬江儀則指,控方檢控此罪,必須指出涉案人士串謀做甚麼失當行為,讓陪審團考慮其作為是否嚴重及違反公眾利益,但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卻指毋須考慮許是否有實質作為,萬認為原審法官的指引屬法律錯誤。
終院法官對此說法提出質疑,指收款後會欠下人情債是常識,市民怎也不會容許公職人員收受巨款。萬江儀反駁指,如只是收錢便足夠定罪,則特首參選人收取捐款,亦有可能誤觸法網。法官回應指,有規定競選捐款必須公開,萬江儀再反駁指,官員規章亦無規定官員要申報就任前收取的款項。
代表陳鉅源的御用大律師Ian Winter就指,控罪中所指的「優待」僅是想法而非行為,控方找不到許優待新地的證據,便指許會有此傾向。Winter強調「優待」為賄賂罪的概念,控方將此概念挪用到行為失當罪的做法不當,等於製造一條新的罪行,而且僅以人的思想入罪。控方此舉亦對香港的公共行政不利,因為香港政制向來都從私人機構或商界引薦賢能進入政府擔任公職。
至於代表關雄生的御用大律師Hugo Keith則強調,控方僅能指控許仕仁收取新地款項會削弱公眾對政府的信心,但若撇開政治和道德問題,許這樣做並無犯法,只有許是在收錢後做出瀆職的行為作回報,才算是犯罪。今次上訴聆訊為時兩日,控方今天將回應四名上訴人的說法。
案件編號:FACC 12-1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