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立會被拒 陳浩天提呈請

【本報訊】被指支持港獨而遭選舉主任取消去年立法會參選資格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事後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和立法會新界西直選的結果,案件昨在高院展開聆訊。陳浩天透過代表律師指選舉主任做出越權行為,包括調查陳是否真心擁護《基本法》、要他簽署確認書,並且未有給予他解釋機會便取消其參選資格,選舉因而出現多項關鍵性的欠妥之處;陳亦質疑選舉主任侵犯了其參選權和鼓吹港獨的表達自由權。

陳浩天的代表律師稱,真心擁護法律的司法人員會判錯案,真心擁護《基本法》的參選人也可錯誤理解《基本法》,而基於現時法例沒有明文訂明測試真心擁護《基本法》的客觀準則,參選人既已在提名表格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便已符合規定,若參選人作出虛假聲明,日後要負上刑責及被取消資格,故選舉主任不應先行作出判斷。

律師指法例無明文規定選舉主任去調查該聲明的真偽,選舉主任也無權調查參選人是否真心擁護《基本法》,但選舉主任卻透過社交媒體和向陳查詢其港獨立場,去調查陳是否真心擁護《基本法》,更要陳簽署確認書,已超出其權力範圍。

陳的律師又說,律政司司長和政府曾公開表明既定立場,指鼓吹港獨是違反《基本法》,而選舉主任在取消陳的參選資格前,曾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這有損選舉主任的獨立性。選舉主任在取消陳參選資格前,亦無給予陳解釋機會,又拒絕向陳披露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對陳不公平。

釋法約束成爭議

另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游蕙禎及梁頌恆宣誓案釋法指,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等,「也是參選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法官昨提出,該次釋法提及「參選」,因此是否適用於今次選舉呈請。陳的律師回應稱,由於該次釋法只是解釋《基本法》第一○四條,不涉立法會的選舉,法庭在今次選舉呈請中不應受該次釋法約束。聆訊今早繼續。

案件編號:HCAL 16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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