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共產黨男幹部與妻育有三名子女,惟文化大革命期間,本屬同林鳥的夫妻,在大難臨頭下,該妻子離棄丈夫及子女,與另一男子偷渡來港並組新家庭,另誕下兩名兒子。直至廿多年後她才敢返內地與三名子女重聚,並答應給予子女三百萬元人民幣以作補償,又希望死後葬在內地。惟在她過世後卻引發爭產事件,三名內地子女昨入稟高院指,亡母遺產由在港的同母異父弟弟全部繼承,且對方更拒絕披露母親遺體的下落,令母親向三人許下的「遺願」落空,遂興訟向「弟弟」一方追討金錢及遺體。
三名原告依次是陳靜華、陳煥華和陳海影;首被告是女死者的兩名遺囑執行人胡偉梓和胡偉橦,次被告是繼承遺產的胡偉橦。入稟狀指稱,原告的母親鮑寶瓊(下稱死者)於一九五五年與原告的父親陳仲友在內地結婚,陳是一名共產黨幹部。文化大革命爆發後,死者於一九六七年與胡姓男子一同偷渡來港,留下丈夫及三名原告在內地,三人當時年僅六至十歲。死者來港後改名鮑茹,並與胡同居,及後更誕下胡氏兄弟。死者於一二年立了遺囑,並於一四年八月過身。
死者當時因政治理由,直至九○年代始返內地探望眾原告,之後亦不時返內地探望。母子最初重聚時,三名原告都年逾卅歲,而胡氏兄弟還未成年。一三年底,死者在一次眾人都在場的會面中,表示若首原告要錢做生意,她會提供協助,又答應會把金器留給子孫。死者同年在另一次會面中,表示會在銀行存款中留下三百萬元人民幣給眾原告,她又曾表示,想於死後安葬在珠海,及葬在陳姓丈夫的墓地旁邊。
原告因為死者的說話,出資廿五萬元人民幣在珠海購買墓地。惟自一四年秋季起,死者忽然與原告失去聯絡,及後原告才知死者已離世,而胡氏兄弟也取得了遺產承辦書,按死者遺囑把全部遺產分給次被告,當中包括總值約三百九十一萬港元的銀行存款。雖然原告多次向胡氏兄弟查詢死者遺體下落,但不得要領。原告認為胡氏兄弟濫用遺囑執行人的身份,而次被告也不當地繼承上述存款,原告遂提出今次訴訟,要求法庭下令被告在三日內披露死者遺體下落、及起出遺體送返內地安葬,並向被告追討三百萬元人民幣。記者昨往胡氏兄弟的觀塘家中查訪,但未能聯絡上。
案件編號:HCA 94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