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得來行,遲早要還,參與旺角暴亂兼縱火罪成的三十一歲電腦技術員被重判入獄四年零九個月,加上早前三名暴亂參與者各被判囚三年,均向社會發出強烈訊息,凡擾亂社會安寧、挑戰法律及罔顧他人安全者,都必須付出代價。
判決結果大快人心,法官更寄語年輕人,不管對政府及執法人員如何不滿、示威行動的出發點是否合理,都不應該挑戰法律及超越法律的底線。這番話語擲地有聲,打破了「造反有理、革命無罪」的迷思,擊破了「違法達義」、「不守法不等於不尊重法治」的假話,相信可以起到殺一儆百的效果。只是人心大快之時,不免有遺憾,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事實上,法庭過去處理類似暴力示威案往往手下留情,予人印象是,只要「爭取民主」就可以為所欲為,結果變相鼓勵違法行為,示威抗議行動愈來愈激進,愈來愈多人以挑戰法律及執法者為能事,為後來的旺角暴亂埋下禍根。
司法機構開始撥亂反正,絕對值得歡迎,但不能不說的是,距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仍然相當遙遠。目前遭重判的都是名不見經傳的「魚毛」,包括「佔中三子」及壹傳媒老闆黎智英在內的四十多名佔中主要搞手(他們才是破壞法治的罪魁禍首),目前只有數人被起訴,大部分逍遙法外。公義必須得到彰顯,只有到佔中搞手無一漏網之時,才是香港回歸法治核心價值之日。對此,市民不無疑慮,也不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