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不能姑息種票行為

廉署拘捕七十二人,他們涉嫌於去年立法會選舉中在資訊科技功能界別作出「種票」舞弊行為,被捕者涉嫌收取數百至一千元報酬。

廉署調查發現,大部分被捕者以兩個資訊科技界專業團體的會員身份,新登記為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涉案的新登記選民背景包括學生、文員、司機及家庭主婦,他們未必具備所需學歷或資訊科技界的工作經驗,以符合資格登記為有關資訊科技界專業團體會員。去年資訊科技界立法會選舉,爭取連任的莫乃光擊敗楊全盛當選。由於該界別選民激增八成,選前兩位候選人分別到廉署舉報懷疑種票。

本港過去發生數次種票風波,以一一年的區議會選舉種票事件牽連最廣,涉及逾二十個選區,最後有五十七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最高刑罰判處監禁一年。

種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觸犯串謀詐騙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規例》等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如當事人在知悉自己虛報地址下,仍前往有關選區投票,則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民主選舉必須公平合法,種票絕不能姑息。政府應全面檢討選民登記制度,採取措施堵塞漏洞,確保選舉應有的廉潔、公平和公正不受衝擊。非法種票以外,「雷動計劃」等指導投票、棄選及過票行為既不公平,亦扭曲選舉結果,未能反映選民的真正選擇,會使市民對選舉制度失去信心,為社會不穩定埋下重大隱患,政府必須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