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於粉嶺「名都」的中年家庭主婦,指稱不堪鄰居的噪音問題,曾向屋苑管理公司投訴但不獲處理。自此她便懷疑管理公司的女經理針對她,更因此患上妄想症以為對方不斷在區內唱衰她。婦人遂趁前年五月開法團大會時,向該女經理的臉兩度淋潑通渠水致毀容,腐液又殃及旁邊男職員致身體有百分之四的燒傷,兩名傷者更因今次痛苦經歷而患上創傷後壓力綜合症。被捕婦人早前在高院承認兩項意圖淋潑腐液致傷人罪,法官昨判刑指,不能忽視兩名事主所受的嚴重創傷,故將被告判囚八年。
四十九歲女被告張琼,曾任兼職普通話導師,事發時是主婦。控罪指她在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於粉嶺名都的法團會議室內,蓄意淋潑腐蝕性液體,而令女事主李淑貞(年約四十歲)及男事主劉瀚群受傷。李的臉及頸共三成皮膚深層燒傷,遭毀容且永久留疤,事後留醫近兩個月,進行五次植皮手術;劉亦需做植皮手術。
法官昨在庭上引述兩名事主的創傷報告時,指稱有關報告的內容令人難以開懷。法官透露,因此事被毀容的女事主,雖已做過多次手術,傷口現時仍然疼痛,並且常發噩夢,未能繼續工作。女事主因容貌被毀,令社交生活大受影響,除了以後不能再做要與客戶見面的工作外,就連與其子女的老師和同學家長接觸也有困難,表現缺乏自信。專家認為女事主有創傷後壓力綜合症,需要醫生跟進。至於男事主亦要繼續覆診及穿壓力衣,現時可恢復工作,他的情況雖不及女事主嚴重,但亦被診斷患有創傷後壓力綜合症。
法官判刑時表示,這是一宗傷感的案件,判刑需要平衡被告的利益,以及公眾希望判罰能收阻嚇作用的期望。法庭雖接納被告是因患精神病失去常性才犯案,但另一方面,被腐液所傷的兩名事主,將畢生面對痛苦。法官指,被告當時先去法團會場,之後離開去買通渠水再折返會場犯案,顯示有一定程度預謀;加上兩名事主與被告沒有仇怨,是完全無辜的受害者。綜合所有因素後,法官認為適當量刑以十二年為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至八年。
案件編號:HCCC 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