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自己查自己」 拒受外界監察

【本報訊】司法機構年前成立工作小組,檢討現行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投訴的機制,檢討報告去年三月出爐,司法機構在報告中堅持「自己人查自己人」,拒設立獨立機構處理投訴,僅建議多項「改善措施」,包括設秘書處作行政支援、將投訴統計數字上網等,當時已有立法會議員提出司法機構應與時並進,成立獨立監察機制,避免予人官官相護之感。

根據現行投訴機制,法院領導會詳細調查,包括取得被投訴人回應等,再決定投訴是否屬實,若有人對調查結果不滿,可再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投訴。如被投訴者為裁判法院裁判官,法院領導一般為總裁判官。司法機構不能亦不會處理有關司法判決的投訴,只處理涉及人員行為的投訴,若投訴性質混合亦只會處理涉及行為的部分。

3年接逾百個案 僅3宗部分屬實

綜合司法機構網頁及去年報告,司法機構去年處理涉及人員行為的投訴共十六宗,有一宗(即畫師個案)證明部分屬實。一五及一四年則分別處理四十三宗和六十七宗,兩年均只有一宗證明部分屬實,反映被列為投訴屬實的個案比例偏低。即使個案投訴屬實或部分屬實,司法機構通常只列出對涉事人員給予意見、忠告等。

二○一一至一五年,另有一宗牽涉法院領導調查結果的投訴、在終院首席法官覆檢後認為原有投訴部分屬實。

投訴牽涉有裁判官漠視地政總署命令無拆除住所僭建物,其後裁判官承認錯誤,事後已拆除僭建物。

審裁處查司法人員 5年僅1宗

另根據《司法人員(職位任期)條例》,如有人向終院首席法官申述指某司法人員無能力執行其職責或行為不當,他可要求對方書面自辯,甚至委派一個審裁處進行調查,再向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交報告,委員會若認為確有行為不當,可向特首建議採取免職、降職或譴責等行動。一一至一五年按例經審裁處調查的個案只有一宗,指控終未獲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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