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口供不構成招認 青年甩販毒罪

【本報訊】青年於前年九月涉嫌販毒,在街上被警員截查時,在他褲袋內搜出兩個煙盒,盒內藏有共約一點四三克可卡因毒品,青年聲稱是代「大佬」把手機和煙盒交給朋友,警員其後以販毒罪將他拘捕時,他再稱:「啲毒品唔係我嘅!」青年最終在裁判法院被判販毒罪成,判監十八個月。

他上周在高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和刑罰,法官昨頒下判詞作出解釋,指原審裁判官犯錯,不應根據那句「含糊不清」的說話,去斷定該青年被捕前已知道自己運毒,因此推翻原判;法庭稍後再考慮案件是否要重審。

被捕稱「啲毒品唔係我嘅」

判詞指,從整體環境下,上訴人郭嘉朗(廿歲)當時說:「啲毒品唔係我嘅」,可能或至少有可能只是回應警員指控他販毒時,他表示該些毒品不是他,但未必是上訴人承認自己一直都知道涉案煙盒內有毒品,由於該句話太過含糊,不能合理地構成知情招認的證據,亦令定罪並不穩妥,因此判予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59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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