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撞汲水門橋案 已採預防措施 躉船公司:應免刑責

【本報訊】前年十月廿三日晚上發生躉船撞汲水門大橋,致機場陸路交通癱瘓兩小時。事件中拖着躉船的涉事拖船「永照12」,其船長黎木喜和拖船船東早前已承認「碰撞汲水門大橋」的傳票罪;而涉事躉船「新財威8」的船東威耀工程有限公司則不認罪,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開審。辯方認為威耀工程當時已採取合理預防措施,盡力避免事件發生,應該獲免除刑事責任。

早前認罪的黎木喜昨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他供稱自己有近廿年拖船經驗,案發日他收到港珠澳大橋工程的地盤管工指示,要將兩艘躉船由沙螺灣的施工地,拖到大嶼山倒扣灣,當晚七時半將其中一艘躉船拖往倒扣灣後,他再將另一艘躉船即「新財威8」拖到油麻地避風塘維修。

吊臂失靈曾通知拖船船長

當躉船駛至汲水門大橋底,他沒留意到有異樣;晚上九時半抵達油麻地後,有海事處人員向他查問,他始知「新財威8」的吊臂撞毀汲水門大橋。黎指他身為拖船船長,航線由他決定,選擇駛經汲水門大橋是基於安全考慮,因為青馬大橋廿四小時均有大型船隻駛過。辯方指「新財威8」船員事前已通知黎,躉船上的吊臂失靈無法降低,黎也有責任檢查吊臂的情況,但黎並不同意。

案件編號:TWS 488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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