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涉逼女童摸陽具舞師稱是螢光筆

公開大學男生兼職當跳舞導師教小朋友跳舞,上課時與六名學童先玩「狐狸小姐」遊戲混熟,惟卻發生「露械」疑雲。他吩咐其中五人閉上眼時,涉嫌趁機向唯一張開眼的六歲女童露出陽具,兼疑要女童撫摸,女童向父母投訴導師「將舊嘢攞出嚟」而揭發。被告事後被控一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昨於九龍城法院受審後被裁定表證成立。被告自辯時否認露體,又指當時因怕女童亂跑,又不欲與她有身體接觸,才拿出「螢光筆」讓二人各持筆的一端。

廿歲被告原家駿,被控於去年八月十一日,在觀塘一所屋苑的會所內,向當時六歲女事主X作出猥褻行為。

事主向父稱「摸過污糟嘢」

控方昨先播放X的錄影會面,X在片段中表示,被告當時與習舞的學童先玩「狐狸小姐」遊戲作為熱身,指派X當「狐狸小姐」,並吩咐其餘五名學員閉上眼。被告繼而從褲頭掏出陽具並要X觸摸,她最初拒絕,但被告着她「唔好驚」,她最終掂了陽具一下。辯方盤問X時指,被告當時曾拿出螢光筆,要X和他各執筆的一端,X表示沒有此事。辯方又質疑被告展示的不一定是陽具,X同意。

X父則供稱,X在上完跳舞課後稱「摸過污糟嘢」,又指被告「將舊嘢攞出嚟」,他遂透過會所職員向被告查詢,被告則解釋是跳舞前的熱身遊戲,X父半信半疑下與X回家。X稍後再向母親披露事件,兩夫婦決定先叫X畫出當時情況,由於畫中事物甚似陽具,他們決定報警。

辯稱各執筆端阻女童亂跑

被告被裁定表證成立後自辯,他表示現時在公開大學就讀,兼職教小朋友跳舞。案發時他為了與學童混熟,所以決定先玩遊戲,並着X擔任「狐狸小姐」,由於他怕X亂跑,又怕拖着X的手會遭投訴,所以從筆袋拿出螢光筆,他與X各捉着筆的兩端,期間他沒有碰過X的身體。在控方盤問下,被告表示不記得有否叫其他學童閉上眼,但否認曾「露械」並要X觸摸陽具。裁判官質疑,被告若避忌有身體接觸,其實可以不玩遊戲,直接做熱身運動,被告表示同意。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KCCC 339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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