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五司機被控案 3月10日裁決

【本報訊】警方前年「放蛇」拘捕手機召車應用程式Uber(優步)多名男司機,其中五名男司機同被控以「駕駛汽車以取酬載客」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兩罪,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進行結案陳詞,並定於三月十日裁決。控方陳詞指各被告及Uber逃避遵從法例規管,未有領牌載客取酬,違背法例保障道路安全的原意。辯方則指,案發時被告駕駛目的只為履行與Uber之間的合約責任,並非載客取酬。

辯指履行合約 非載客取酬

五名被告分別是商人陳子麟(四十歲)、工程師梁愷信(卅四歲)、司機劉均榮(五十三歲)、售貨員陳鍵豐(廿九歲)和保險經紀陸振邦(四十三歲)。

控方指,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從證供來看,被告確有駕駛車輛載客的犯罪行為,被告下載了Uber的應用程式,得知Uber收取乘客車資,因此被告是知道車程性質是載客取酬。控方又指法例要求的士、巴士及小巴等公共交通工具定期驗車,但對於私家車要求則不同,法例只要求達到若干年期車齡的私家車,才需續牌前驗車。若法庭准許被告及Uber毋須領牌載客,便會違背法例保障道路安全的原意。

辯方指《道路交通條例》涉及出租車許可證的條文字眼,自一九八二年生效至今都沒改變,未能追上時代科技,無法涵蓋Uber的營運模式。眾被告身為Uber司機,僅與Uber存在合約關係,案發時被告駕駛目的亦只為履行與Uber的合約責任,並非載客取酬。不過控方指被告與Uber有否合約關係,與本案無關。辯方今日繼續陳詞。

案件編號:KCCC 274-27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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