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旗下《蘋果日報》於○八年刊登一篇報道,當中誣衊長沙灣警署一名女雜工涉犯盜竊案,女雜工事後患上抑鬱症,並控告《蘋果日報》誹謗。高院原訟庭於前年狠批《蘋果日報》無作出合理步驟,去查證文章資料的準確;報道方式亦顯示撰文記者不負責任,亦非客觀報道,下令《蘋果日報》賠償七十四萬元給女雜工及支付訟費。《蘋果日報》其後就賠償金額上訴,上訴庭改判女雜工只可獲得四十九萬一千元賠償,昨日則頒發訟費命令。
上訴庭指出,《蘋果日報》於前年九月提出上訴,原本一併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兩項提出上訴,而就賠償責任方面佔了上訴的主要部分。但直至去年十一月,即上訴聆訊前兩個月,才放棄就賠償責任問題方面的上訴。因此,就上訴訟費,上訴庭判《蘋果日報》要支付七成訟費給被誹謗的女原告羅紫清,直至上訴聆訊前兩個月為止,而之後兩個月的訟費,則由羅支付七成予《蘋果日報》。另外,羅可得原審聆訊的訟費。
案件編號:CACV 22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