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搬運公司東主經營「迷你倉」的生意不善,欠下業主倉租期間,仍向客人提供存倉服務,業主入稟向他追租,最終東主遭執達吏「清倉」。
事件連累客人儲存的電器及名錶等值十萬元家當被棄置。現已轉任搬運工人的東主,早前承認兩項「作出構成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罪,昨在觀塘法院被判監六個月,另需賠償事主一萬元。海關發言人表示,今次是《商品說明條例》實施以來,首宗就儲存服務成功檢控的案件,判刑亦是同類控罪中的最重刑罰。
被告鄭龍海(四十四歲)被控在前年九月至十一月間,明知未能向客人提供存倉服務,仍收取吳姓女客人三個月存倉費共三千五百一十元。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做搬運工作外,亦會兼職Uber司機幫補家計,冀法庭別將被告收監,否則手停口停,難以向事主賠償。
案件編號:KTCC 509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