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消防涉拒捕傷人

男消防員在休班時偕車友違規在郊野公園踏單車期間,二人涉嫌沒有依照漁農自然護理署職員指示停車,消防員更涉嫌騎單車將職員「撞飛」後始下車,並且不理阻攔下,涉嫌「拖着」另一職員強行前進十多米欲離去,二人因此惹上官非。案件昨於屯門法院開審,二人承認未獲授權在郊野公園踏單車罪,但否認沒按指示停車罪,消防員另否認襲擊和抗拒公職人員兩罪。

首被告是消防員陳賢進(四十四歲),次被告是黃子廷(四十四歲)。控罪指他們於去年六月五日,在大欖郊野公園內踏單車和沒有按指示停車。首被告另被控當日在屯門掃管笏路白石坑,襲擊漁護署農林助理員吳志林,以及抗拒農林高級助理員湯貴超和農林督察吳心宇兩名公職人員。

「你無權拘捕我 會武力自衞」

控方傳召證人吳心宇作供,他指當日和隊員穿着制服到上址巡邏時,看見兩名被告騎着單車在前方迎面落斜而至,他於是和隊員舉手示意並大叫:「漁護署!停車!」兩被告停下並前後張望,之後再度加速前進,他與隊員再叫停,但首被告沒理會,更將另一隊員吳志林撞飛。

證人當時上前察看同袍時,首被告則下車,以身體將證人撞開,之後拿起單車離去。證人遂捉着其背囊阻止,但首被告卻拖着他強行前進,期間湯貴超亦加入阻截。證人再三宣布拘捕首被告,但對方卻答:「你無權拘捕我。」證人用雙手攬着首被告阻止離開,卻遭首被告反捉着他的衣領要他放手,對方並聲言「會用武力自衞」並舉高右手作勢出拳,最終在勸喻下首被告始停手。

證人指首被告曾要求算數

首被告稍後向證人表示:「我依家冷靜番,希望頭先嘅事大家算數!」又自言踏單車時「好興奮」,聲言:「唔係畀你捉住,我一定走到。」證人拒絕,警員隨後到場拘捕兩名被告。事件中證人雙手有瘀傷,湯的手亦有瘀傷和流血。

在辯方盤問下,證人承認當時沒有使用擴音器,但認為舉手示意和大叫已是有效的溝通方法。辯方再指,首被告停車的位置,與證人等人相距不足兩米,故根本沒有足夠時間叫首被告停車;證人不同意,指雙方是有二十米距離,首被告有足夠時間煞停單車。

案件編號:TMCC 3277/2016、TMS 15987-1599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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