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刀殺女友案原審法官犯錯發還重審

新移民男散工揭發同居女友偷情後,於○九年九月用菜刀狂斬女友二百一十三刀致死,案件在高院經審訊後,散工被判謀殺罪成,判囚終身監禁。散工提終審上訴,終審法院昨裁定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犯錯,沒有給予「特別的指引」,令陪審團可能因散工斬人的次數達二百一十三次而判他謀殺罪成,因此判他終審上訴得直,但案件需發還重審。終院又建議法官日後除非遇上簡單的案件,否則最好在給予陪審團口頭指引時,也同時給予他們一份書面指引。

現年四十八歲上訴人梁耀強,在審訊期間否認謀殺罪,辯稱因被女友激怒才失控殺人,要求改判誤殺罪。終院昨判決指,根據《殺人罪行條例》第四條,陪審團若接納謀殺案被告是被激怒而失控後,便要繼續考慮該名被告所受的刺激程度,是否足以「令一個合理的人作出被控人當時的作為」;但終院指該句說話本身有歧義,可分別理解為失控、殺死受害人、或以被告的方式殺死受害人等。

指有機會誤以斬人刀數裁決

終院裁定,未必所有涉案激怒而失控殺人的案件,法官都需要給予陪審團特別指引。但像本案這類不尋常及長時間使用暴力的殺人案,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就要特別向陪審團澄清「令一個合理的人作出被控人當時的作為」之實際意思,即被告是否有意圖殺死受害人或嚴重傷害受害人;否則陪審團有機會誤以為可根據被告斬人的驚人刀數去作出裁決,令斬人二百一十三刀的被告不能以遭死者激怒作為辯解理由。由於原審法官沒有給予陪審團這些「特別指引」,定罪不穩妥,因此判上訴人得直,但案件要進行重審。

曾聲稱被激怒而失控殺人

上訴人與女死者楊秀瑜(卅五歲)是同居關係,警方於○九年九月十二日在單位內發現楊的屍體,法官在楊身上發現最少二百一十三處刀傷和用手勒過痕迹。警方其後拘捕上訴人,他聲稱是被楊激怒而失控殺死楊。上訴人又聲稱,案發前懷疑楊對他不忠,他在屍體發現前一晚,找到楊與其他男子性交的證據,兩人當晚吵架,楊叫他跳樓死,又嘲笑他樣子和性能力不及另一男子,上訴人當時找到一個已用過的安全套與楊對質,楊卻把安全套塞入他口中,叫他吞下並繼續嘲笑他,上訴人之後由廚房取出菜刀亂斬楊。

案件編號:FACC 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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