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剪長毛梁國雄覆核勝訴

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在一一年的立會遞補機制論壇衝突事件中,被法庭裁定刑事毀壞和擾亂秩序罪成,於一四年六月上訴失敗後,需即時入獄服刑四周。懲教署在他入獄首晚執行監獄規則,將其「招牌」長髮剪短,令他一夜間由「長毛」變「短毛」。他因「招牌」被毀,遂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懲教署只規定男囚犯剪髮是性別歧視和嚴重侮辱他個人尊嚴。高院聆訊後,考慮一年半昨有判決,裁定有關規則屬性別歧視和牴觸《基本法》,判「長毛」勝訴。他在庭外笑稱:「希望下次坐監唔使剪髮!」

法官裁決指,雖然認為懲教署規定男女囚犯(下稱男犯、女犯),都要剪短頭髮便可解決問題,但基於有關判決影響深遠,故下令判決延至六月一日才生效,以便給懲教署充分時間去考慮有否跟進申請。法官又下令懲教署要支付訟費給申請人梁國雄。

署方未能解釋女犯不用剪髮原因

按監獄現時規定,只有男犯人必須剪短頭髮,女犯人則可以選擇。懲教署指稱,男犯較不衞生、較暴力、較易逃獄等,有關規定是確保監獄安全、紀律和衞生所必須的措施,與性別無關。惟法官判決指,該規定明顯與囚犯性別有關,並反問:「若『長毛』是女犯,她要否剪髮?」

法官續指,即使該規定是基於監獄安全及衞生等理由,女犯也是存同樣問題,但署方只要求男犯剪髮,是令他們因其性別而得到較差對待。官指其實有其他可行措施,例如規定男女犯都要剪髮,但懲教署未能解釋女犯不用剪髮的原因;而這項剪髮規定,亦屬性別歧視,以及明顯牴觸《基本法》第廿五條訂明的「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稱法例過時 長毛擬向懲教署索償

申請人亦指稱,一頭長髮是其公眾形象及「招牌」,剪短是對他嚴重侮辱,亦損害其尊嚴;惟法官不接納此說法,又指申請人未能提出案例,顯示剪短囚犯頭髮是侵犯人權。

長毛昨到庭領取判詞後表示,很多人認為他此舉是「小題大做」,但他認為現有很多法例屬「過時」,故要站出來令其得以修改。他又指因當時長髮「被毀」,考慮向懲教署提出小額索償。

案件編號:HCAL 10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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