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男警在網上以二千四百港元放售一隻偽冒勞力士手錶,被海關人員佯裝買家「放蛇」拘捕。被捕男警早前在東區法院承認一項出售應用偽造商標貨品罪名,他昨求情時表示想以罰款處理,又聲稱很大機會失去工作,裁判官直言判罰款無法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更說:「無咗份工咪可以有時間做義工……」最後判涉案警員履行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現年廿二歲的被告宋國柱,報稱警員,他去年在網上以二千四百港元放售一隻勞力士錶,海關人員發現後懷疑屬偽冒商標貨品,遂佯裝顧客留言與被告聯絡,並相約於去年七月十八日在鰂魚涌港鐵站交收;被告收錢後即被捕,警誡下他聲稱早前從網上以三千元買入該錶,因價錢太便宜,他認為是偽冒勞力士,故再將之放售,他承認自己並無獲授權售賣勞力士錶。海關其後搜查被告住所,並無發現更多偽冒貨品。
辯方代表昨求情時一度表示,雖然被告願意履行社會服務令,但若「有得揀」,他希望可以罰款處理,裁判官即回應指:「判刑無得揀㗎喎!」強調涉案金額不算低,罰款未能反映事件嚴重性,但從被告對判刑的選擇反而「可以睇到佢有幾大悔意」,裁判官更反問辯方:「你覺得呢條控罪可以判罰款?」辯方回應指,發生本案後,被告很大機會會失去警員工作,裁判官再回應:「咁咪好囉!有時間做義工。」
辯方進一步求情稱,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十分正面,相信他已知道案件的嚴重性及有悔意,而本案只涉及一隻手錶,控方無證據指被告家中藏有其他偽冒品,而因價錢問題,買家購買前亦應已知該手錶不是真品,故被告並不涉任何欺詐行為,而被告在警隊的同袍及上司亦有以個人名義替被告撰寫求情信,各人形容被告是一名盡責警員,只是一時誤解法律。
裁判官同意被告的報告正面,亦同意案件的特殊之處是被告沒有將「翻版當正版賣」,報告亦建議判被告短時數的社會服務令,認為已可令被告得到教訓及明白案件的嚴重性。裁判官最終決定接納報告建議,判被告履行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並着他好好完成命令,否則有改判其他刑罰的可能,被告點頭表示明白。
案件編號:ESCC 300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