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屬人為疏忽可控誤殺囚終身

【本報訊】散步男遭天降飛竹擊殺,倘證實涉人為疏忽可控誤殺!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刑責需視乎事件屬意外或是有人為疏忽,如經調查後證實有人疏忽,例如地盤掛上有破損的安全網,又或無將物件繫穩,嚴重者可控以「誤殺」,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

嚴格責任 承建商難抗辯

相反如調查後證實並無人為出錯,事件純屬意外,有關方面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B條「自建築物掉下的物體」控告承建商,即如在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進行興建、修葺或粉飾工程的過程中,有人自該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該建築物墮下,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該地盤的主要承建商以及進行有關興建、修葺或粉飾工程的承建商,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五萬港元及監禁一年。

陸解釋,由於上述法例為嚴格責任的罪行,即使承建商一方並無意圖,或真的不小心而引致意外,亦不能成為抗辯理由,「係好易告到你!」但若被檢控的承建商能向法庭證明,在合理情況下亦不能防止有東西墮下,以致造成危險或損傷,又或已採取合理措施以防事件發生,則不得被定罪。

一般而言,承建商會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一旦發生意外,保險公司會作出賠償,但如「賠唔足」,承建商或要「賠埋條尾數」。

年老或退休者賠償較少

今次事件事主不幸死亡,其家屬要向法庭申請任遺囑執行人,才可有身份代表死者進行民事索償。賠償金額多少,要視乎死者年齡、經濟能力及實際損失作衡量。陸舉例稱,若死者為年輕醫生,損失相對較高,獲賠金額亦較高;若死者年老或已退休,所損失的只是享受生活的時間,獲賠金額會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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