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反對派面對不少法律挑戰,除了游梁的議員資格被取消,其他一些反對派議員的資格也可能不保。面對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反對派指是「政治迫害」,他們聲稱自己有憲制地位和豁免權,彷彿立法會議員「大晒」,有超然地位,可以不受法律制約。但是,正如上訴庭判詞指出,在香港,《基本法》享有最高法律地位、至高無上,而非立法會,即使是立法會,亦不能牴觸《基本法》的要求。這顯示立法會議員絕非大晒。
立法會議員有「尊貴的議員」之稱,這很大原因是由於有豁免權。《基本法》第七十七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可是,上訴庭判詞亦指出:有關豁免權與是次爭議無關,擬定香港《基本法》者,不可能容許立法會議員將第七十七條當成「後門」,讓他們可以不遵守第一百零四條宣誓的憲制要求,這是完全沒有意義的。
在現代文明社會,不容許沒有制約的權力,也不容許不受法律制約的立法會議員。十八世紀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說過:「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立法會議員的豁免權絕非大晒,上訴庭裁定,唯獨法院有權處理有關爭議及宣告某位議員因宣誓無效而喪失議席。
很明顯,豁免權不是議員瀆誓的後門,也不是議員違反誓言的後門。是次人大釋法的終點,是規定違反誓言的立法會議員馬上喪失議員資格,已完成法定程序的人,若其後在立法會的言行違反其誓言,也可能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而失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