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業促修例 遏露營車當旅館

【本報訊】荃灣裁判法院前日裁定大嶼山有機農莊有限公司,在塘福經營露營車出租並不受《旅館業條例》監管。香港酒店業主聯會昨發出嚴正聲明,不認同裁決結果,不接受案件暫委裁判官指,露營車為動產非處所而得以脫罪的理據,促請政府盡快修例,界定「處所」定議,以免無牌旅館遍地開花。

住客欠保障 損旅遊形象

香港酒店業主聯會引述上月同類票控案中,裁判官判詞指條例中所指的「處所」一詞,不應只局限在建築物內,正確詮釋應為「提供住所的範圍」,案中露營車與上月被控的露營車設施包括床鋪、廁所、廚房等等,與旅館無異,應一視同仁處理。又指此次判決露營車公司無罪實對旅遊業影響深遠,間接助長不同類型無牌旅館滋生,一旦發生意外,住客安全不受保障;嚴重損害香港旅遊及酒店業形象。

聯會認為相關條例已不合時宜,促請政府相關部門盡快審視並修訂條例,立法給予清晰指引,以界定何謂「處所」及包括露營車、遊艇及其他可作「處所」的一切產業的定義。

日前裁判官裁定塘福露營車不受《旅館業條例》監管,因涉案露營車能夠輕易移離營地,不會導致土地受破壞亦沒有永久連繫性,涉案露營車屬可移動裝置,非「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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