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時外籍家傭來港工作時,港府規定他們必須「與僱主同住」,惟這恒之以來的政策,首度遇上挑戰。一名菲傭昨入稟高院就不准外宿事宜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指稱,限制外傭留宿的規定,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等,賦與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及自由;而《入境條例》則未有規定外傭須強制與僱主同住。故有關政策對外勞存有歧視、侵犯外傭私隱、亦剝奪他們選擇居所的自由,因此要求法庭頒令該政策屬違憲,並需予以推翻。
申請人是菲律賓籍女子Nancy Almoriny LUBIANO,據知,她自一一年來港擔任家傭,但遭前僱主嚴重暴力虐待,為了她自己的私隱和人身安全,遂尋求司法覆核。
申請人的理據指,《入境條例》第11條(2b),列明了須由入境處處長授權來港人士的逗留條件,惟強制留宿僱主家,並非有效的入境條件之一,所以「與僱主同住」的規定是違反了《入境條例》。申請人又提及,強制留宿在僱主家,一旦遇到襲擊及被虐待時,難自衞或阻止事件;又因未能和外界建立聯繫,而被迫接受僱主不合理對待。
案件編號:HCAL 21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