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然而在香港這個所謂的法治之區,卻是天網恢恢,又疏又漏。一間照顧中度智障人士院舍的院長兼社工涉嫌利用院友的信任,與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院友非法性交,已是可惡,更可惡的是,律政司竟以受害人無法出庭作證為由撤銷控罪,將被告放生。
關鍵證人無法出庭可能有多種原因,但證人不出庭不代表案件就不存在,更不代表官司無法打下去。法庭判案須參考多樣證據,在上述案件中,有事發錄像,有染上被告及受害人基因的多張紙巾,還有被告的供詞,按道理有機會入罪。律政司以證人不出庭為由撤控,如果這個邏輯行得通,那麼大部分命案就不必再審,因為關鍵證人不可能再出席法庭指證兇嫌。
公義必須彰顯,否則就不是公義。律政司不為弱勢社群主持公道,反而輕易放縱惡人,法治只能淪為一句空話,今後再有類似案件,誰還敢挺身而出?不法之徒豈不是更加有恃無恐?事實上,上述被告十多年前已捲入非禮院友案,終因受害人在法庭作供時前後矛盾而脫罪。問題是,受害人如果能夠很有邏輯地說出完整經過,還是智障人士嗎?還會入住院舍嗎?還會輕易被衣冠禽獸上下其手嗎?
無獨有偶,早前《蘋果日報》捲入侵犯富豪私隱案,亦因為富豪患病無法出庭,律政司決定撤訴,而被告更獲准取回訟費。律政司渾渾噩噩,司法機構不公不正,以致好人蒙冤,惡人橫行,今日香港烏煙瘴氣,黑白顛倒,習非成是,說到底都是縱容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