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部門放生壹傳媒早有前科,有學者直指,劉鑾雄私隱案中,律政司輕易「放生」壹傳媒,更要納稅人找堂費,沒有彰顯法律公義,損害香港法治精神。律政司未有盡力捍衞市民私隱,憂開壞先例,變相鼓勵不良傳媒肆無忌憚侵犯個人私隱。
壹傳媒集團旗下的《蘋果日報》及已停刊的《爽報》在大角咀夫婦被肢解案中涉藐視法庭,刊登被控謀殺的死者幼子周凱亮之報道,內容可能影響審訊,但高院只判兩報及其總編輯共罰款五十五萬元,毋須監禁,律政司最後更決定不上訴。
其實除藐視法庭案外,壹傳媒旗下刊物多年來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而被判罰的紀錄達一百三十一次,案底纍纍,但均只被判罰款一千元至五萬元不等,亦毋須判囚,與法例最高可判罰款八十萬元及監禁一年相去甚遠。
淫審處評級不一,負責巡查物品的電影報刊辦,亦屢被批評選擇性執法。其中在○五年十二月,《東方日報》、《太陽報》及《蘋果》同日刊登外國女星Kelly Brook的同一輯打格性感照片被送檢,但只有前兩者被淫審處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蘋果》則被放行為第一類非不雅,而刊登同一輯照片的外國雜誌《NOW》,無打格無包膠袋亦無送檢,三重標準執法令公眾嘩然。
理大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指在劉鑾雄私隱案中,律政司因證人無法出庭,就決定撤銷票控,未嘗試採用視像作供等其他方法,是太輕易放棄,不符合公眾期望,更令人質疑律政司偏袒及「放生」壹傳媒。
陳續說,最失望是《蘋果》更可取回訟費,「涉侵犯私隱仲要小市民埋單」,對納稅人不公平。律政司未盡力捍衞市民私隱,擔心造成壞先例,間接鼓勵不良傳媒抱着「博一博」或罰款當成本心態,肆無忌憚侵犯市民私隱。律政司「放生」壹傳媒有前科,部分佔中搞手至今未檢控或者只輕判,欠阻嚇力,沒有彰顯法律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