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收監服刑
法官指,潘志文身為區議員,知道女求助人患有抑鬱,卻對她作出性侵犯,有關行為是違背市民對潘的信任,事件又令事主有創傷後遺症,故判潘入獄兩個月,實不為過。
上訴人潘志文(五十九歲)上訴理據指,卅一歲女事主有「邊緣人格障礙」,強吻事件只是妄想或幻覺。上訴方又指女事主或因對潘感到不滿而報復。上訴一方又指,因為女事主對他有好感,他因此是真誠地相信女事主是同意的。法官卻指根據控方專家意見,女事主所講述的事發經過符合邏輯,並非幻覺,而報復也不是「邊緣人格障礙」病徵,她也沒有報復的動機。因此駁回有關上訴。
案件編號:HCMA 65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