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大劉病歷案律政司放生《蘋果》訟費市民埋單

【本報訊】劉鑾雄因患重病未能出庭作證,令《蘋果日報》在洩露其病歷一案中獲律政司「放生」,《蘋果》不但獲撤銷四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罪名的刑事票控,裁判官昨日更批准其訟費申請,判《蘋果》可取回訟費,即《蘋果》的律師費最終由公帑承擔,事件引起全城嘩然。有法律界人士指事件令公眾憂慮私隱會不受重視,亦有學者批評律政司太懦弱,未有帶頭捍衞市民私隱,更製造最壞先例,間接鼓勵不良傳媒侵犯私隱。

案中三名被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及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原面對共四項傳票控罪,即在一三年四月卅日,未經劉鑾雄同意而刊登其醫療報告,使用其個人資料意圖獲取金錢或財產得益。案件原定本周一開審,但關鍵證人大劉突通知警方他身患重病無法出庭。

律師質疑控方或「漏招」

案件押後至本周三再訊時,控方決定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隨即宣布撤控。辯方繼而提出訟費申請,但控方反對,指《蘋果》刊登的大劉醫生紙其實是○八年撰寫,《蘋果》刊登時刻意遮蔽日期,是刻意誤導讀者,不能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反之是自招嫌疑,不應獲堂費,而《蘋果》受查時亦無與警方合作,拒錄口供。裁判官昨就訟費裁決時,認為控方反對理據薄弱,判辯方得訟費。

執業律師陳曼琪指,法官有權將堂費判予被告,但其決定或源於控方無做好把關工作所致,例如明知關鍵證人很大機會不能出庭,預先有否做好補救,包括為證人做筆錄口供,否則便是「漏招」,或因此令法官作出批准取回訟費的判決。她指本案確會引起公眾憂慮,認為個人私隱不受重視,可輕率處理。

開壞先例 學者轟「太離譜」

城市大學專業教育學院學術統籌宋立功指,事件反映律政司太懦弱,「證人出唔到庭就唔告,仲要唔使畀堂費?」間接鼓勵不良傳媒侵犯市民私隱,尤其對年邁體弱的名人富豪,傳媒若取得其醫療報告,刊登「亦奈佢唔何」,開了極壞先例。關注壹傳媒操守的政界人士陳雲生直指事件「太離譜」,認為律政司應作檢討,否則會令人覺得「有意放生」,「依家《蘋果》仲可以攞番堂費,即係要小市民找數,咁對納稅人好唔公平」。

律政司放生壹傳媒早有前科,例如《蘋果日報》及已停刊的《爽報》在大角咀夫婦被肢解案中涉藐視法庭,刊登被控謀殺的死者幼子周凱亮之報道,內容可能影響審訊,但高院只判兩報及其總編輯共罰款五十五萬元,毋須監禁,律政司最後更決定不上訴,令公眾嘩然。此外,壹傳媒旗下刊物多年來累積一百卅一次違反淫褻條例的紀錄,但每次只被罰款一千至五萬元不等,與法例最高可判罰款八十萬元及監禁一年相差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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