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律政司失職 兩年半未備創傷報告

【本報訊】在新蒲崗工廈經營飛鏢會的店東李潤堅,在其飛鏢會性侵犯一名年輕女顧客,他於兩周前否認強姦罪,但承認非禮罪,獲控方接納,高院已下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將案押後至本月十八日判刑。不過,警方和律政司後知後覺,事後才要求法官頒令為案中受害人索取創傷報告,案件昨因此在高院提訊。法官指控方有責任向法庭交代罪行受害人情況,質疑控方在案發至今兩年半沒有準備該份報告,現在卻「臨急抱佛腳」。基於法庭無相關權力,控方也毋須法庭命令亦可取得該報告,法官終拒絕應控方要求頒令。

如欲呈交 毋須頒令

法官指出,若控方想向法庭呈交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根本不用法庭頒令,警方可找受害人錄口供,但警方須事先向她說明其權利,包括她有權拒絕錄口供,控方如覺得有需要,可在口供附上她接受治療的報告。若控方在法庭判刑前把相關口供和報告交給辯方,法庭在判刑仍會加以考慮。

法官引述立法會文件、法庭實務指引、律政司檢控政策、受害人約章等文件,指出為罪行受害人索取創傷報告乃警方職責,而根據上述文件,控方有責任向法庭交代受害人情況,並要尊重受害人的權利,包括私隱權;即使受害人受到心理或精神創傷,但若未徵得受害人同意,法庭也不可強行下令受害人披露相關心理或精神報告。

法庭拒絕控方要求

法官指出,他找不到任何案例可支持控方今次提出的要求,而事發至今已兩年半,控辯雙方也早於今年七月同意讓被告只承認一項非禮罪,法官不明白控方為何不早一點為受害人索取創傷報告,更不明白控方為何現在卻想為她取創傷報告。法官表明,法庭無權下令索取該份報告,控方亦毋須法庭下令也可準備該份報告,故此拒絕控方今次的要求。

卅四歲的被告李潤堅,原被控一項強姦罪,指他於前年三月十八日在新蒲崗大有街一工廈單位內強姦本案受害人。李否認強姦罪,但承認一項交替的非禮罪,控方同意把強姦罪保留法庭存檔。案件本月十八日判刑,候判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案件編號:HCCC 45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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