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運20南亞人蛇頭加刑囚42月

【本報訊】南亞人蛇大舉非法湧港後隨即「舉手」提出免遣返聲請,長期困擾本港,但律政司在處理相關「蛇頭」案件時,卻未能向法庭呈交充足數據以便法官考慮加刑,須法官一再開口提點。一名內地漁民於今年三月駕駛沒有消防及救生設備的機動舢舨,把廿名南亞漢由內地非法販運來港,遭水警成功截獲,涉案漁民前日認罪,負責案件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昨判刑時,關注到案中運載的人蛇數量多,而且人蛇被截後均提出酷刑聲請,遂決定對涉案漁民加刑,判他共囚四十二個月,法官亦再提醒控方應考慮向法庭呈交數據,以便讓法庭量刑時能作考慮。

需考慮有組織及猖獗等因素

現年廿五歲的被告黃光豪,前日在區院承認一項身為船長而其船上載有尋求非法入境人士罪,以及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法官延至昨判刑,他特別指出,留意涉案廿名南亞人蛇在港均提出酷刑聲請而免被遣返,案情更顯示有漁船為被告引路,顯示案件有一定程度的組織性,而此類偷運人蛇案件情節均大同小異,故法官特別提醒控方再處理同類案件時,考慮是否應向法庭呈交詳細資料,以便讓法庭在量刑時能有充足資料,就案件的有組織及猖獗等因素作出考慮。

就本案而言,法官指出,案中舢舨運載的人蛇數目達廿人之多,認為是本案的加刑因素,故決定對被告額外加刑三個月,判被告合共監禁四十二個月。

收2000人仔 東莞接載來港

案情指,今年三月十八日案發當晚九時許,被告駕駛一艘機動舢舨在大嶼山西面航行,期間被截獲。警方登船調查時,查獲船上有廿名非法入境的南亞裔男子,他們分別是孟加拉、印度及巴基斯坦人,年齡介乎廿一至四十九歲。另該舢舨沒有消防裝置、救生設備及安裝於夜間航行的航燈,不適宜操作,並危及在該舢舨上人士的安全。被告其後被捕在警戒下稱,他是應友人「阿龍」要求,以二千元人民幣報酬,前往南海市檢查舢舨後,再到東莞接載該批人士來港,到達香港機場前並由另一艘漁船帶領。

水警總區重案偵輯督察陳立穎在庭外表示,數據顯示南亞人蛇來港的數目有上升趨勢,並且愈趨猖獗,故警方會積極與律政司合作,希望就此類案件作出加刑申請。陳亦作出呼籲,販運人蛇乃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十四年。

案件編號:DCCC 39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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