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擅檢彈殼收藏可囚14年

靶場如「無掩雞籠」,加上軍方練靶後遍地彈殼,不少市民竟然忽視靶場的危險性,潛入靶場執拾子彈殼作私人收藏。有槍械專家指,無論是管有或從靶場運走彈殼,若無相關牌照,市民都會觸犯法例,隨時負上刑責。

無牌照者切勿「手多」

「好多人覺得彈殼已經發射唔到,冇咩危險性,見到覺得靚就順手拎走。」香港射手聯會創會會長黎永權指,市民若未申領「搬運或從香港移走槍械及彈藥的牌照」而拾獲彈殼帶走,即屬違法,呼籲市民切勿「手多」。

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市民欲從香港境內任何地方、船隻、車輛、鐵路列車或飛機,將相關危險品,搬運至港內另一地方,必須先申領牌照,否則即屬犯法,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如市民將彈殼帶回家收藏,更涉嫌無牌管有彈藥,一經定罪,可被處罰十萬元及監禁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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