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行動」主席鄧美晶去年九月在港鐵九龍塘站內,違例攜帶三支各長約一百六十厘米的直幡伸縮膠棍,超過港鐵行李的一百卅厘米長度限制,她並在港鐵職員欲向她發出傳票時,拒絕出示身份證,結果被港鐵票控兩罪,她昨日在屯門法院被裁定兩罪均成立。不過,鄧被定罪後堅稱自己無罪,更當庭高呼「法律面前,窮人含忍」的粗口諧音字句,裁判官即時嚴斥,「小心你嘅言語」。裁判官直指鄧美晶毫無悔意,判她罰款共二千元。
現年廿六歲的被告鄧美晶涉違反《香港鐵路附例》,被票控「攜帶禁止攜帶的行李」及「沒有提供身份證」兩項罪名,案件經審訊後昨日裁決。裁判官指出,被告於去年九月廿五日所攜的三支膠棍,長度達一百六十厘米,明顯屬過大行李,有機會傷及乘客或損毀車門和電纜等,被告雖然辯稱世界各地有多條鐵路的行李長度限制比港鐵寬鬆亦無危險,但裁判官認為不能一概而論。
裁判官續指,被告辯稱不確定攔阻她的人是港鐵職員,但兩名港鐵證人當天皆身穿制服及掛上名牌,裁判官質疑被告是否真的不認得港鐵職員;再者,被告曾用「大聲公」抗議「港鐵可恥,欺負小市民」,可見她明知該兩名證人是港鐵職員。此外,被告又辯稱港鐵職員無權索閱市民的身份證,但港鐵附例已授權職員執法,裁判官認為被告誤解法例,甚至是故意不遵從法例,故裁定兩罪成立。
鄧美晶被定罪後在庭上仍堅持無罪,認為港鐵的相關檢控對窮人極不公平,因為窮人被港鐵票控後不能獲當值律師服務協助抗辯,間接迫使窮人認罪,故今次決定抗辯。鄧說得興起,更揚言本案證明「法律面前,窮人含忍」,裁判官聞言即時喝止她,被告卻回應指「我冇講到粗口喎」,裁判官遂嚴正警告鄧「小心你嘅言語」。裁判官最終表明,看不見被告有任何悔意,衡量控罪嚴重性後判她罰款共二千元。鄧美晶在散庭後仍在庭外表示不服判決。
案件編號:FLS 2555-255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