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交通事務局前運輸管理處處長盧毅華涉嫌貪污一案,控辯雙方昨日結案陳詞,案件將於十月十七日宣判。助理檢察長郭少萍陳詞指,首被告盧毅華利用公職便利,控制標書價格及質量評分,從中干預並控制由哪間公司中標。
郭續指,從盧的出入境紀錄和廉署監聽調查顯示,他與案中第二被告、交通事務局前一等技術輔導員潘毅,以及第三被告、新威信清潔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陳枝彪往來頻繁。郭指盧毅華擔當領導角色,與第二及第三被告成立聯合泊車管理有限公司,只為增加有關公司的中標率,從中取得不法利益。控方形容首被告聰明、但惡劣,應予譴責。
盧的代表律師高大衛就質疑,廉署監聽調查部分只是點到即止,例如對盧毅華收「波纜數」一事並無繼續調查,只着眼於對盧不利的事實,沒有全面深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