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選舉舞弊罪成 可囚7年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及「雷動計劃」發起人戴耀廷涉嫌操控選舉,其中黎智英涉迫令泛民主派候選人棄選,從而影響選舉結果;而戴耀廷亦涉嫌作出關乎選民投票的欺騙行為,兩人或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最高可判罰五十萬港元及監禁七年。

根據選舉條例,任何人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的舞弊行為,包括「作為該另一人令該第三者或試圖令該第三者不盡最大努力促使該第三者當選的誘因」。至於「雷動計劃」在網絡上宣傳,教導選民如何「棄保」,應投票給計劃推薦的候選人,或亦涉及作出關乎選民的欺騙性行為的舞弊行為,包括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則觸犯選舉條例。

另外,黎智英又在昨早(4日)利用旗下媒體的社交網絡平台,邀請部分立法會候選人進行直播,或觸犯選舉條例中,針對傳媒的「公平及平等對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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