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18歲離家出走少女 涉逼13歲玩伴援交

十八歲無業離家少女與同樣離家出走的十三歲中二女童自去年九月結識後,「共患難」寄住朋友家或租住賓館逾半個月後,盤川用盡,少女疑化身「小淫媒」,涉嫌威逼女童當援交賺錢。二人在卡拉OK房「消遣」期間,少女涉嫌要女童先後與兩名男客性交及手淫,賺取共一千一百元肉金,少女期間並涉嫌拍下兩段女童疑作性交易時的片段,繼而發布予他人。案件昨於粉嶺法院開審。

十八歲被告梁思敏,被控一項導致女人賣淫罪及兩項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控罪指她在去年十月四日晚上於屯門康利中心的卡拉OK房間內,促致當時十三歲女事主X成為娼妓,以及發布兩段涉及X的兒童色情片段,被告不認罪。

事主稱怕拒絕會被毆打

控方昨先在庭上播放X的錄影會面片段,X向警員表示,去年九月初離家出走,九月中經朋友介紹認識同是離家出走的被告,二人一見如故,當晚同租住賓館,隨後的日子二人「差唔多日日一齊」,多數寄住朋友家。至去年十月四日晚,兩人在K房「唱K」時,被告指她們已「無錢」,要求X做援交賺錢。X初時拒絕:「扑嘢唔得,打飛機就得」,但被告「反枱」及爆粗斥責:「你戇X架?有錢點解唔做?」X因怕會遭被告掌摑及召來黑幫朋友毆打,最終答應。

被告隨即「開工」,以手機聯絡客人,不久一名男子來到K房打算與X性交,被告則在旁唱歌,期間十分鐘過去,男子仍「插極都插唔入」而未能成事,X遂幫他手淫了事,男子支付一千元予被告然後離開,X表示其後始知被告當時用手機拍下X的性交易片段。稍後第二名男子來到K房,男子聲稱趕時間,給予被告一百元後,帶X到附近公園,X替他手淫兩分鐘後返回K房。兩日後,被告又要求X援交賺錢,不過X拒絕,堅持「錢用晒先算」。至十月九日,X返家並把事件告知母親,X母報警求助。

X向警員表示「因為無錢,又唔知有咩辦法搵錢」因而進行性交易,而且怕拒絕,會遭被告毆打,但她同意指,被告從來沒有打過她。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FLCC 138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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