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表示有意今年參選立法會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將參選立法會的年齡限制,由廿一歲降至十八歲。原訟庭上月開庭聽取他與律政司雙方陳詞後,昨頒下判詞,決定不受理黃之鋒的案件,意味他今年參選無望。法官指有關規定屬政府的酌情範圍,而參選權與投票權性質不同,兩者有不同年齡限制並無不合理。
案件申請人黃之鋒現年十九歲,其律師指,規定滿廿一歲才可參選,是無理限制公民權利。法官於判詞中就此點回應稱,即使申請人也同意參選年齡應有限制,至於限制幅度則屬政治判斷,而根據歐洲議會就選舉權的報告,參選的最低年齡限制,一般應為廿五歲或以下,故廿一歲是在酌情範圍之內。法官認為律政司為本案提供的資料,已足證現有限制合理。
案件編號:HCAL 19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