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去年曾參與光復元朗行動的男子,因為身懷多支辣椒油噴劑,被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分別判監半年及九個月。有人認為判刑過重,有人則認為罪有應得。
正如法官所說,雖然辣椒油噴劑濃度不足以對人構成嚴重傷害,但示威活動一旦有人衝擊,使用噴劑必會令衝突加劇,因此判刑必須具阻嚇力。姑勿論判刑孰輕孰重,是不公還是英明,人們反應兩極,未嘗不反映過去法庭對這類示威者的判罰實在太輕。
無獨有偶,黃之鋒、羅冠聰、陳偉業及黃浩銘這些示威常客,前年在中聯辦外焚燒一國兩制白皮書道具而被控阻差辦公,案件日前判決,四人罪名不成立。類似的判決結果已非首次,難免令人覺得法庭有意放生,亦難免令人覺得只要打着民主旗號,即使衝擊社會秩序也不用付出代價。不難想像,身懷辣椒油噴劑的兩名示威者可能是有樣學樣,以為同樣可以逃過法律制裁。
其實,今次法官判刑只是common sense而已,辣椒油噴劑不是用來噴人,難道是用來吃雲吞麵調味嗎?可惜身處亂世,有常識的人已買少見少。君不見平機會無事生非,竟指推出「女士之夜」的酒吧是性別歧視,還花公帑告上法庭,不僅被業界狂轟,市民亦覺無聊,這就是蠢人做蠢事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