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加倍偷運南亞兵蛇頭可囚14年

南亞人蛇瘋狂偷渡來港,港府終針對性大幅提高「蛇頭」偷運南亞人蛇來港的罰則,最高監禁十四年及罰款五百萬港元,法例修訂將於明日刊憲並即時生效,以防人蛇集團趁最後機會大量偷運南亞人蛇來港。「假難民」濫用酷刑等免遣返聲請拖延留港,現時積壓逾萬宗尚待審核聲請,便有過半數是由非華裔非法入境者提出,當局直指問題嚴峻且不斷惡化,遂提高罰則及加大執法權力,以對人蛇集團構成足夠阻嚇力。對於政府今次「遲來的補鑊」,有立法會議員批評港府後知後覺。

協助留港 亦可囚10年

現行法例有特別界定一類非法入境者為「未獲授權進境者」,偷運這類人士來港的罰則嚴格。首先,安排或協助這類人士以水陸兩路偷渡來港的人,其所乘偷渡船隻的船長、船員、擁有人及代理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十四年及罰款五百萬元;協助他們留港的人,最高可判監十年及罰款五十萬元。對應偷運「未獲授權進境者」,執法機關並獲賦更強執法權力,包括可沒收涉案船隻、財產、犯罪得益、涉案人士可因境外行為被檢控;此外,執法機關如合理地相信有人是偷渡船隻的擁有人或船員,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就可推定他們是擁有人或船員。

保安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截至上月底,本港積壓的免遣返聲請個案有一萬一千一百七十八宗,逾五成由非華裔偷渡客提出,然而基於歷史原因,現行法例只宣布了無出境許可的內地人、目前或先前居於越南或澳門,以及曾到過澳門的人為「未獲授權進境者」,因此,偷運越籍以外非華裔偷渡客來港的人或集團,只能被控以協助或教唆他人非法入境等較輕罪行。

法例明刊憲 增八來源國

當局直指,法例對南亞人蛇的蛇頭阻嚇力明顯不足,遂於明日將《2016年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修訂)令》刊憲,把「未獲授權進境者」的定義,擴至另外八個非華裔偷渡客主要來源國,包括巴基斯坦、印度、阿富汗、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斯里蘭卡及索馬里,修例同日生效,即時提高偷運八國人蛇來港的蛇頭的刑罰。有關修訂採用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指令發出修訂令,下周三交立法會省覽。

當局指出,每月平均接獲的新聲請,短短廿六個月間大增三點二倍,現時尚待審核的聲請最多來自越南、印度及巴基斯坦。目前聲請個案的通常九大來源國中,「未獲授權進境者」原本只涵蓋越南,明日條例生效後便會擴至其中六國,但不包括印尼、菲律賓及岡比亞,原因是該三地的聲請人大多是前家傭等逾期居留人士,極少屬偷渡入境。非法入境者本身不受是次罰則提升影響。

團體斥燒公帑逾十億

要求遣返難民大聯盟召集人李梓敬稱,港府處理假難民問題一直「慢半拍」、後知後覺、拖拖拉拉,至假難民累積逾萬人,公帑耗費逾十億元,才採取小量行動,且四成聲請人是經合法途徑來港,認為港府應盡快向中央提出豁免執行禁止酷刑公約、設立禁閉營,才能減低假難民來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葛珮帆亦指,港府遲來的修例確是後知後覺,但遲好過無,相信有阻嚇作用,港府並應為審批設時限,勿讓假難民無了期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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