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及秘書長黃之鋒等四人,於前年六月到中聯辦外焚燒大型白皮書道具時,涉嫌阻撓上前滅火的警員而被捕,四名被告昨於東區法院被裁定三項阻差辦公罪表面證供成立,眾被告不自辯,案件押後至本月廿三日裁決。控方陳詞指黃之鋒明知自己是公眾人物,故意搶走警員水樽以挑起事端,阻礙警方進行滅火等善後工作。
被告依次是黃浩銘(廿六歲)、陳偉業(六十歲)、案發時是學聯秘書長的羅冠聰(廿二歲)及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十八歲)。控方陳詞指黃之鋒清楚知道自己身為公眾人物,其一言一行,定必引起其他人的反應;且黃之鋒等被告,當時亦知悉警員的身份,是故意搶去警員的水樽以挑起事端,事件並非意外,而當時其他示威者因此起哄。令該名警員不能執行工作。
辯方陳詞則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申公眾人物不應遭特別對待;辯方並舉例指,日前歌星黎明的首場演唱會未能舉行,公眾、網民紛紛替他打氣支持,辯方反問若黎明溫和地與警察理論時,旁人起哄,黎是否亦犯罪呢?辯方又強調,四名被告當時不知有關人士是警員,亦無故意阻礙警員執行職務。
案件編號:ESCC 221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