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海關李漢華涉收28萬案 女下屬稱是投資款項

【本報訊】被視為海關明日之星的署理高級監督李漢華,涉嫌未經許可收受女下屬廿八萬元貸款,案件昨在東區法院審理,李被控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表證成立,他選擇不自辯,只傳召案中女下屬作辯方證人,女下屬供稱涉案款項是交予李作投資股票用途而非貸款。

控罪指,五十三歲被告李漢華,於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從海關高級關員何燕珊收取一筆廿八萬港元貸款。控方昨無傳召任何證人,只呈上同意案情,指女事主何燕珊於九五年任海關關員,九九至○二年間與時任高級督察的被告在同一特遣隊工作,一三年晉升高級關員,現隸屬應課稅品行政科。

案情續指,根據銀行紀錄,被告自一一年起向多間銀行及財務公司借貸三百多萬元,包括一百九十五萬元按揭購入青衣藍澄灣一單位,以及四筆總額逾一百廿萬元的貸款;銀行紀錄亦顯示,何於一三年十二月卅日將廿八萬元存入被告戶口,被告翌年分十一期將廿四萬元存入何戶口,至同年十一月被告被捕,二人始停止金錢往來。

交被告買股票望「搵快錢」

何燕珊昨以辯方證人身份供稱她與被告相識十多年,知他投資有道,故將銀行貸款得來的廿八萬元交予被告投資股票,望可「搵快錢」,被告講明會以上限一百萬元作本金,賺蝕均三七分帳,何從無查閱投資紀錄,只要求被告口頭告知每次買賣詳情。

案件編號:ESCC 4240/2015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