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何鴻章治癌被迫留港」

已故富商何東爵士的長孫何鴻章,於四年前興訟控告其堂姊「十姑娘」何婉琪及二人私生子何東舜銘(原名麥舜銘),向母子二人追討被指是以信託方式代何鴻章持有的澳娛和信德船務股份,案件已定於五月廿三日開審。高院聆案官於本月初裁定何鴻章不算是「通常居港人士」,故下令他最遲要在昨日額外提供一千二百萬元的訟費保證金。他不服昨提出上訴,指稱近年已屬通常居港人士,要求推翻該決定。惟十姑娘一方卻「透露」何鴻章只因要治療癌症才被迫留港,認為聆案官決定正確。案件預計今日可作出判決。

原告是何鴻章及Lare Sare Limited,被告依次是何婉琪、滿威利投資有限公司及何東舜銘。聆案官於一三年曾以何鴻章並非通常居港人士為由,下令他支付一百八十萬元訟費保證金;至本月初再以同一理由,下令他追加一千二百萬元訟費保證金。

年屆90 健康欠佳不能外遊
何鴻章昨由代表律師提出上訴,律師指何鴻章健康欠佳,不能乘飛機去其他地方,自一三年起他已長時間留港,並已出售了在美國的大宅。律師又指,現年九十歲何鴻章是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有社會地位;雖然他因年邁及健康欠佳不能外遊,但他有別於「獄中囚犯」,他並非被迫留港者,而是通常居港人士。

何鴻章律師又指,何婉琪與兒子在本案開審在即,才要求何鴻章追加訟費保證金,這是不尋常的延誤,法庭應否決何婉琪等的申請。律師並表示,何鴻章在港有資產,何東舜銘更欠何鴻章約二百萬元訟費未還,法庭不應批准追加訟費保證金。

一三年被裁美國為常居地

惟被告一方的代表律師則反駁指,高院於一三年裁定美國才是何鴻章通常居住的地方,他的心仍想在美國居住,但因要治癌才「被迫留港」,因此何鴻章不算是通常居港人士。

律師又指,被告一方是在案件開審前五個月提出是次申請,而且亦非首次要求何鴻章支付訟費保證金,因此沒有令對方措手不及,也不算延誤。

案件編號:HCA 85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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