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對港獨政黨法律適用

這兩天有人成立所謂的「香港民族黨」,主張推動香港獨立建國、抗爭及廢除《基本法》;這實際上已經違反了《基本法》和相關香港法律。《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市民的言論自由、刑法也只針對行為,不涉及個人思想。如果有人思考和討論香港建國議題,這只屬於政治問題。可是當有人把這種思想付諸實行,通過行動推動和達成主張,這就不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了。此時,法律便應該介入,從行為人的主張和具體行動兩個層面,去評定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所謂「建黨」,就是把政治理念實現起來的組織行為,屬於一種具體和有實質性的政治行動。因此,對於政黨行為,並不適用關於保障言論自由的法律。而且,「香港民族黨」在其「建黨綱領」中已明言,支持並參與一切有效抗爭、要建立獨立和自由的「香港共和國」;而其召集人也公開聲稱,會積極派員參加立法會選舉,亦會參與任何有效的抗爭手段。這些表述均已說明,相關人士對港獨不是在思想層面,而是具體行為。如果再以保障自由的法律去判定行為人的行為,這是法律適用錯誤。或者舉例來說,以政黨名義所作的具體政治行為如果是違法的,並不適合以所謂的思想犯作為辯護理由。這是以組黨這一政治行為作為界線說明,劃分甚麼是思想和言論自由,甚麼是具體行為,兩者有着不同的法律適用。

對於港獨主張,首先違反的是《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的規定。明天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