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董保華教授發表了一篇《「勞動合同法」的十大失衡與解決對策》,從勞動力市場靈活性、企業用工成本,以及立法過度傾斜三方面來分析這部法規,筆者十分認同。
該合同法的制訂本意,在於保障勞動者權益,無可厚非。然而,當中第十六條關於「法律責任」,至少有十三項針對資方,相較於一九九五年的《勞動法》,更擴大了「經濟補償金」支付範圍,並從八個方面增設懲罰性賠償制度。這種變化,明顯對勞方過於偏袒。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的數據,二○○七年勞資糾紛案件為三十五萬宗,而在「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的二○○八年,即激增到六十九萬多宗。高院的統計數字亦顯示,二○○八年全國審結勞資糾紛案件二十八萬餘宗,比前一年增加了九成四,其後幾年的案件數量亦一直居高不下。
究其原因,筆者認為問題在於該合同法的制訂,是以「勞善資惡」為立法前提,認為資方普遍不顧勞方利益,因此過分向勞方傾斜。但實情卻是:企業為經營穩定,都希望能聘請到長期職工,並或多或少對員工進行培訓,若非造成無法挽救的損失,不會隨意解僱員工。
反觀部分職工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後,視之為「護身符」,甚至把合同作為詐財工具,在合同將到期或想轉職之際,便故意為企業製造一些麻煩而「博炒」,以遭無理解僱為由向當局投訴,目的是要領取雙倍的「經濟補償金」。這些例子,港企多得不勝枚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