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在七○年代成為越南難民的第一收容港,直至二○○○年,最後一個越南難民營才正式關閉。由一九七五年至二○○○年間,香港一共接收二十多萬名越南難民,而根據八九年的立法局的會議紀錄,港府在越南船民及難民問題上,總花費高達一百四十億港元。
一九七五年,歷時廿五年的越戰雖已結束,但社會持續動盪,造成首批越南難民在七五及七八年逃難來港,並全數獲收容。港府在七九年一度拒絕再讓難民登岸,但同年七月英國政府在日內瓦簽署《日內瓦公約》,包括將香港列為越南難民的「第一收容港」,即所有越南出逃的難民,由第一收容港先行接收,再分批轉送外國。直至八○年,已有超過十萬名難民在港。
面對難民持續湧港,港府分別在一九八二年實施禁閉營政策,不許難民出營,遭到多個人權組織斥責罔顧難民自由。八八年港府提出遣返政策,區分「難民」及「船民」,及實行自願遣返等。部分越南人不滿政策,多次在營內爆衝突,以九二年二月發生在「石崗船民中心」及九四年四月發生在「白石船民中心」的騷動最轟動,造成多人死傷,警方須施放大量催淚彈平亂。
直至香港回歸後,「第一收容港」政策終在九八年取消。而在九五年開始,港府已向滯留在港的越南船民給予居留權及簽發身份證。最後,香港有十四萬越南人被轉送外國,近七萬船民被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