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印尼女傭在受聘期間於一三年懷孕時,她指稱遭僱主夫婦強迫驗孕兼解僱,惟距離正式離職前約一星期,僱主便把腹大便便的印傭趕走。印傭指僱主夫婦的行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和僱傭合約,遂入稟區院民事控告夫婦及索償,惟未有表明索償金額。案件昨於區院開審,但是因為女僱主在審訊期間身體不適,案件押後五月九日續審。
原告Waliyah,被告分別是男僱主葉海新及女僱主陳雯香(均譯音),據悉二人已離婚,而葉昨缺席聆訊。原告的案情指,她於一二年起替被告一家工作。翌年,兩被告發現原告的肚愈來愈大遂起疑,並強迫她在住所驗孕。原告庭上作供時解釋,她按女被告指示,在小童尿兜小便,女被告之後以該些尿液作驗孕測試。
原告案情續指,她在「被驗孕」之後數天,即一三年十月三日收到解僱通知,並獲給一個月通知期。惟於同月廿六日,當時已懷孕七個月的原告便遭趕離被告住所。據了解,原告於同年十二月分娩,惟她把嬰兒交託機構「母親的抉擇」,由他人領養。
案件編號:DCEO 1/2015、DCCJ 1041/2015